随着电脑、打印机等科技设备的普及化,人们的书写习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打印输出成了文本记录的重要方式。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明确规定。《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丰富为生活中已经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遗嘱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因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以及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等,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一、打印遗嘱的要件分析
(一)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遗嘱是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制作并经打印机输出的载体形式;2.打印遗嘱应由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保障遗嘱见证人能够客观地进行见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对打印遗嘱效力认定时应注意审查见证人的条件;3.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是要在每一页都签名,这是因为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时间。如果是多页的打印遗嘱,没有签名的部分是无效的,如果没有签名的部分和签名的部分为一个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认定有签名的部分的具体内容时,应认定遗嘱全部无效为宜。第二,在签署时间时,年、月、日缺一不可。这样一方面便于确定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另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多份遗嘱的前后顺序。
(二)打印遗嘱的内容要求
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未区分,将全部房产均视为个人财产而订立遗嘱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该遗嘱就无效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因此,遗嘱中该部分应认定无效,遗嘱仅对立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全部无效,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仍然有效。
二、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在《民法典》施行前,原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审判实践中,打印遗嘱通常被认定为通过打印形成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订立的由他人代为打印形成的遗嘱,若遗嘱所涉遗产尚未处分,也应按照打印遗嘱的规定予以审查。对于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如下:1.载体形式上不同。打印遗嘱的载体是电脑打印件,代书遗嘱为代书人代为书写形成的。2.制作主体要求不同。打印遗嘱对打印主体并未规定,打印人既可以是立遗嘱人,也可以是见证人,甚至是第三人。而代书遗嘱制作主体必须是代书人。3.形式要件不同。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代书遗嘱并没有要求在每一页都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