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构建下,合伙人、劳动者的身份是可以并存,互不排斥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名称判断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审慎审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属性及特征,即合伙人是否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具有获得劳动报酬的目的,以及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等因素。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与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一致,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集结了大众生存、价值创造等要素,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被称为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要以事实优先和综合判断作为审查原则,避免“意思自治”的外观主义审查,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督促广大企业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