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许多求职者会遇到单位要求在试用期结束后填写转正申请表,甚至有的单位会以此作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那么转正申请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实质要看转正申请表中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要求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相关事项。但主要条款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届时用人单位将会面临“双倍工资罚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明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体现,是双方经过相互协商,对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认可,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是协商过程的静态体现,是双向确认的行为。而本案中转正申请表仅仅是劳动者对自身试用期工作的总结,一是一般的转正申请表不太可能会包含所有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社保缴纳情况、劳动报酬情况等。二是转正申请表只是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向单位提出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的申请,不能反映用人单位方的意思表示,即便是经过单位审批通过的转正申请表,其合意依旧是对试用期内劳动者考核合格的确认,并非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转正申请表从意思表示性质上看无法达到与劳动合同相同的程度。
从劳动合同的功能来看,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基本上包罗了劳动关系中可能涉及的要素,通过这些要素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赋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抗衡用人单位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同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这些功能都是转正申请表所无法代替的。因此,不管是从性质上还是功能上,转正申请表中无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的,不应视为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进行形式上的限制,而是进行实质上的要求,故审判中对于转正申请表之类的文本应当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当确实存在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其他书面文本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归根结底,法律对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列举的目的是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是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来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