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称为“过错性辞退”。实际上,涉及规章制度的探讨,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界定;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界定。一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界定毋庸讳言,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应认定为无效。一般而言,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是,对于民主程序制定的理解不能僵化把握,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法,没有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告知或公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与合法性相比,更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如何判断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一是要结合行业要求、企业特点、工作岗位进行判断,二是要坚持比例性原则,三是要考虑考核标准的可操作性。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审查。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界定对于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定量”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一般社会观念、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予以考量。是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非必要考量因素,劳动者的行为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触犯了公司管理底线,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体到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制定《零售业务部〈红黄牌〉管理制度V2.0版本》系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该规章制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该规章制度虽未经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该规章制度没有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已经通过邮件告知吴某,且吴某通过了电子商务公司组织的考试,故该规章制度仍应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吴某私收客户现金200元未入账,将自行购买的便携包放入仓库,经调查后,又将正品便携包私自替换。虽然便携包金额不大,吴某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其行为仍达到严重违反电子商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首先,电子商务公司制定的《零售业务部〈红黄牌〉管理制度V2.0版本》明确规定员工只能售卖本公司产品,售卖非属门店POS系统入库商品、收取款项不入账或不按规定入账、挪用营业款或利用POS机套现等行为给予红牌处罚,1张红牌即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已经通过邮件告知吴某,吴某的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对其予以辞退并无不当。其次,吴某身为店长,本身具有管理门店日常经营的职责,其私收货款不入账、替换仓库商品的行为明显与其作为店长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的本质要求严重不相符,在社会观念中也是不被允许的,故电子商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过错性辞退,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吴某的行为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以违规方式套取电子商务公司利益,扰乱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