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系合同的保全方式之一,旨在防止债务人积极地不当行为而减少其财产权益或者增加责任财产负担,或者因其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而危及财产权益,由此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四,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债权人冯某某对王某某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债务人王某某对次债务人叶某甲的债权亦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债权也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判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自身的清偿能力,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方可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也就是说,需同时满足二重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债权人冯某某对王某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经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其债权,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某对次债务人叶某甲享有到期合法债权,王某某怠于行使其对叶某甲的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王某某清偿能力明显不足,影响到其自身的清偿能力,进而导致无法向冯某某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王某某抗辩称其通过诉讼方式向叶某甲主张债权,且叶某甲也实际向王某某偿还债务,首先王某某起诉要求叶某甲偿还债务系在冯某某起诉之后,其次,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利性质,相对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其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的给付在代位权判决给付的数额范围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对于叶某甲及王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履行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此时债务人不得向相对人行使债权,债权人得以生效判决接受相对人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