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且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本案中,被告简某签署的《保证书》中并未明确约定由简某承担付款责任并免除被告车某某的债务承担,且从签署《保证书》后原告的行为来看,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车某某催讨欠款,表明原告始终将被告车某某视为债务人,因此,简某自愿承担债务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并未免除原债务人车某某的付款责任,被告简某与被告车某某之间不构成债务转移,而是构成简某对本案债务的加入。故被告简某应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与被告车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第一,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而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主要是看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债务人要转移债务给第三人时,首先要与债权人协商,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订立相关的债务转移协议,通过书面协议来体现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口说无凭或债权人矢口否认而产生不利后果。第二,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不同,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相对于债务加入而言更加严苛,因为债务承担人偿债能力的有无与高低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原债务人转移其债务实质上是属于处分债权人的权利,如任由债务人转移债务,则无异于允许其自由处分债权人的权利,更有甚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将债务转移给不具备偿债能力的第三人,致使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目的落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查类似案件时,应遵循债权人同意主义规则,在没有特别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优先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由于审查债务转移的严苛性,笔者希望通过本案例提示读者在订立债务转移协议时,关于债务转移的表述要尽量清晰,如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中某方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本合同债务”等内容,让债权人清楚知晓债务转移后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结果,并自愿承担该不利后果,以免因为表述不明确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