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扶养”应当作广义解释,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也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等关系的照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如果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未尽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未履行赡养义务。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条的规定也受该条款的约束,即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