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幼儿园协议书》自2017年12月签订后,在幼儿园场地及设施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的实际情况下幼儿园开办经营至双方讼争发生之时,其间,众多儿童在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却身处未经消防验收的幼儿园场地之中,其消防安全及人身危险无时不在,此诚不能为广大在幼儿园的儿童及其家长所能容忍和接受。案涉讼争的起因,乃是2021年6月上级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对民办幼儿园严格核查消防验收,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教育咨询公司就案涉幼儿园更换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至此,案涉幼儿园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的问题才得以暴露。案涉幼儿园不仅没有取得消防验收证明,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案涉幼儿园一直或将长期处于非法开办经营状态,且不能解决消防隐患问题,而在园幼儿始终身处人身及生命危险中。本案例对幼儿园消防安全及整改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1.幼儿园开办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其办学目的和宗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在各有目的、各取所需的前提下合作开办经营幼儿园,这与学前教育的宗旨及目的背道而驰,也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的规划、建设、管理不相符。这种合作办学模式,在近年房地产市场开发领域绝非个例,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现实情况下,开发商利用业主追求居住生活便利的心理,以在所开发的小区开办经营幼儿园为招牌拉动其房屋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追求的并非幼儿园办学质量,甚至完全忽视幼儿园场地及设施之安全,幼儿园完全成为其拉动销售的“噱头”。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逐利心态,而在幼儿园场地及设施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情况下,就仓促合作开办经营幼儿园,其目的是依其民办教育收取高额入园费及获取普惠性幼儿园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疏于或难于进行监管,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的合作办学模式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学前教育之办学目的和宗旨。2.幼儿园消防安全系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幼儿园应系消防管理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应禁止投入使用即禁止开办幼儿园。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规定,幼儿园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应该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据此,开办经营幼儿园有两个逻辑前提,一个是幼儿园场地及设施须取得消防验收证明,另一个是幼儿园场地及设施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又是申请消防验收的必要条件。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幼儿园场地及设施项目未批先建,仓促上马,一般没有先行取得规划许可,结果是断难通过消防验收。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合作办学就完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形式上,幼儿园场地及设施的租赁约定系属无效;从合同实质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的系属违法甚至是非法合作办学之情形。3.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的幼儿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合作办学均有其合同利益: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通常只考虑其开办幼儿园投入及经营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只考虑依托幼儿园而拉动其销售。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过度关注各自的经济利益,却极少关心幼儿园场地及设施消防安全尤其是在园儿童之安全,这实有违社会之良知及社会之责任。依法益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幼儿园开办经营机构的合同自由之法益,均不能置于损害法律所应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幼儿园所应保护法益系所有入园幼儿之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范畴。在园幼儿既是祖国的未来,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未来,社会和公众关注幼儿学前教育和成长,也关注幼儿人身安全,如果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即开办经营,则存在安全事故的风险极大。幼儿园场地及设施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而不能消防验收,这构成了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的侵害,从根本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