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彩礼与一般赠与需合理区分法院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同时,以下几类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二 双方未领证但共同生活彩礼返还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全部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给付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极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对以往的裁判规则进行了完善,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利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适用于新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或者施行后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