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常常会对财产折价款的支付设定一定的期限或者条件。在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时,如何识别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离婚协议中如何适用条件拟制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一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司法认定条件就是指当事人以客观上在将来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具有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四个特征。司法实务中对于条件与期限容易混淆,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条件成就与否不确定,而期限终将届至或届满。离婚协议通常是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出售后被告补偿原告70万元、出售前原告每月承担部分房贷,这是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之所以确定70万元折价款,是因为其父母当时出资了70万元,可见双方对于该房屋分割的方案是经过各方面考虑后达成了一致。房屋是否出售是未来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客观事实,显然属于附条件。且该条件仅附于该条款,不影响整个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房屋出售是被告补偿原告70万元的履行条件,亦为原告承担每月房贷的停止履行条件。当双方对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存在争议时,如果所附事实根据通常理解具有不确定性,而另一方坚持主张属于附期限的,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提出涉案条款系附期限,双方曾约定于2019年9月底前将涉案房屋出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原告并未进一步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二 适用条件拟制的司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条件拟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对处于待定状态中的权利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在于纠正违背诚信原则从中获利的行为。判断能否适用条件拟制条款,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为自己利益;二是客观要件,即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的不正当行为;三是因果关系,体现在因不正当行为而导致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即不正当行为阻断了原本的因果关系进程;四是可归责性,即当事人对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或阻止条件成就具有过错。三 条件拟制的溯及力及时间点确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条件不具有溯及力,即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带来的法律效果不会溯及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至于条件拟制的时间点确定,通常假定当事人没有不当地影响事物发展的,依事物原本正常的发展进程,条件何时成就或者不成就即视为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时间。对此假定的时间点如果不能够确定,则以条件被阻止而不能成就或者条件被促成而成就的时间点作为拟制的时间点。以上皆不能确定的,则可以诚信原则、结合合同的履行内容、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来推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本案中,即使不存在怠于出售房屋行为,原本房屋出售的时间点亦无法确定,原告提出售房的约定时间亦无证据证明,且被告的不作为系持续性行为,对于阻止条件成就的时间点亦无法确定。法院结合出售房屋通常的合理时间、房地产市场情况、双方登记离婚时间等因素,从公平角度出发,确认了条件拟制的时间点,并据此合理确定了原告需要负担的房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