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与婚姻家庭观念等变迁甚巨,离婚纠纷以及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纠纷高发。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酌定具有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复杂性与争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纠纷解决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同时强调对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充分尊重该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不应受“抚养协议”约束。虽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判断,需要以未成年人的需求、安全或福祉为依据,而未成年人自身的意见和观点最能体现和反映其需求或利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应当尊重其人权主体地位并优先考虑其权益,而达到一定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关乎个人成长的重要问题上有表达个人想法甚至做出选择的权利。因此父母双方之间就抚养权达成的协议或父母一方为获得抚养权支付另一方经济补偿的行为均不应对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构成约束。二是未成年人意愿“真实性”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两个方面判断未成年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方面,明确未成年子女是否已达到能够表示并知悉其意思表示的阶段,具体来说要求法官与未成年人直接进行沟通,在交流过程中,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进行判定。另一方面,应当判断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是否被引诱、被欺骗或被强迫,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从未成年人的立场考虑其心理、情感需求,以及现阶段生活环境、抚养人性格对其的影响综合加以判断,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而固定未成年人意愿的“真实性”。三是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限制。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判断需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在抚养权归属案件中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至关重要。但“尊重”并不等同于“遵从”或“听从”,未成年人识别和辨别能力有限,法官在裁判的同时应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指导下综合考量抚养人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稳定性、与未成年人的亲密程度、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等其他相关因素。同时抚养人是否有影响未成年人品行的不良行为等不利因素也应该作为减分项一并考量,以达到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的目的,真正在抚养归属中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