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一个中国公民除使用中国护照外,还可以使用中国旅行证证明其中国公民身份。中国旅行证是护照的替代证件,发给不便或者不必持有护照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在国外出生的部分儿童也满足可以申请旅行证的情况。儿童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对此,各国要么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中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美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案中,按照洛杉矶中国总领事馆的规定,在美国满足以下条件的儿童可以申请中国旅行证:(1)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在儿童出生时父母中的中国公民未取得美国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资格;(2)在美国出生、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儿童出生时父母双方均未取得美国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资格;(3)在中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美国公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公民所生儿童前往中国应申请签证。徐甲之所以持有中国旅行证,即因为徐甲母亲系中国公民,其虽然出生在美国但是母亲并未定居在美国。另外,美国是为数不多依然执行出生即公民的国家。无论父母国籍,只要孩子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徐甲之所以持有美国护照即是基于其在美国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鉴于中国不支持双重国籍,故徐甲虽然既持有美国护照又持有中国旅行证,但是我国只认可其中国国籍。徐甲在中国境内和其他中国孩子没有任何不同。本案就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在送达、期间等方面无须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时也无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冲突规则确定法律适用,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实体处理。还需说明的是,对于像徐甲这类儿童在中美两国之间旅行,由于中美两国都不承认双重国籍,根据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在中国出入境时用中国政府颁发的证件(如旅行证),在美国出入境时用美国政府颁发的证件(如美国护照)。这种状态会一直持续到孩子十八周岁,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宣誓放弃一边国籍,回到正常的单国籍状态。在成人之前,即使父母代表孩子作出了放弃某一国籍的决定,日后也可以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