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该笔债务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债权人的基础债权案件还需已经进入终结(本次)执行。因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证明债务人自身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才能代位分割其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三)需已对共有物采取了“查、扣、冻”等强制措施为前置条件。代位析产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共有财产中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份额,以实现对标的物最终处分的路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的通知后,该共有人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未提起析产诉讼,此时申请执行人方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应属伴生于查封措施而产生的附随诉讼,应当以具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前提条件。(四)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履行对共有财产的析产义务,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共识。本案中,张某针对谢某的债权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案涉房屋已经被执行法院查封,谢某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张某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均已具备。关于案涉房屋尚未还清按揭贷款,债权人能否代位析产。本案中,赵某辩称案涉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没有归还,债权人不能进行代位析产。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确认之诉,案涉房屋虽尚欠银行按揭款未予清偿,但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仅解决财产份额认定问题,至于房产是否还有未还清的按揭贷款问题,不影响份额认定。二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后财产份额的确定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对婚内财产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各占50%进行认定、分割,不受出资份额、家庭贡献多少影响。本案中,关于谢某与赵某对案涉房屋的份额。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2183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案涉房屋由赵某与谢某共有。赵某与谢某在离婚时对案涉房屋并未进行分割,赵某、谢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约定,或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有效分割,赵某亦未举证证明谢某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故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认定赵某、谢某对案涉房屋应各占50%的份额。三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债权债务是否属于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的审查范围关于赵某对张某与谢某、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提出的异议。本案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业已确认的情况下,本案无须也不应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重复评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解决的是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认定、分割问题,除此之外的请求非该类案件的处理范围。因此,赵某提出的关于张某与杜某、谢某之间债权债务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