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女主张法定继承权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本案确定了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身份认定可以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对象不仅适用于亲子关系之诉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应包括其他可以做亲子鉴定的继承人。适用亲子关系推定的正当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是其亲生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证明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是出生医学证明,次之是亲子关系法医学鉴定。多数情况下,出生证明上的父亲登记缺失。当被继承人突然去世时,可供做亲子鉴定的检材不复存在,非婚生子女难以获得证明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若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只限于父母子女,那么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显然无法由“另一方”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权利最终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对于其他可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在享受继承权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查清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义务,故其他可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的鉴定配合义务。亲子鉴定不能的前提下,本案法官通过综合考虑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婚姻状态、出生证内容、孕妇照、其与被继承人的微信聊天和转账往来,一系列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形成内心确认,认定亲子关系存在。综上,若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其他继承人表示明确拒绝或者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可以认定亲子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