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间习俗,在操办白事时,操办者的亲朋好友往往会赠与适当的礼金,以表达对受赠人失去至亲所受伤害的精神抚慰,亦有助于解决受赠人办理丧葬事宜等可能面临的经济窘况,此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友善互助精神的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民法典并未对丧葬礼金的性质及分配方式做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处理不一。厘清丧葬慰问礼金的正确含义,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1.丧葬慰问礼金的性质。对于丧葬礼金的性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意义上,丧葬礼金是指逝者近亲属为逝者操办丧事,逝者生前的亲友或逝者近亲属的亲友所赠与的金钱。究其来源大体包括:(1)逝者的亲友所赠;(2)逝者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的亲友所赠;(3)逝者生前所在的单位等有关社会组织所赠。从礼金的来源可看出,丧葬礼金并非赠与逝者,而是赠与逝者近亲属的,系赠与者因其与逝者近亲属之间的特定友好情感关系而通过礼金形式对逝者特定的近亲属的一种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该礼金发生于逝者离世后,并非遗产,其法律性质为一种特殊的精神抚慰金。2.丧葬慰问礼金的分配规则。如上所述,对于该礼金的分配规则,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应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中关于丧葬礼金所包含特定精神(情感)抚慰金的属性所指向的具体抚慰对象确定其归属。具体而言,首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协商处理;其次按照礼金来源和抚慰对象分配;最后无法按照前述两种规则分配的,平均分配。之所以确立上述递进式的分配规则,是考虑到此种礼金体现了民间物质互助、情感互通、彼此友好往来的良好风尚,通常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者在送礼者操办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时返送的。通过适当的礼金赠与等物质帮助,既可以表达赠礼人对受赠人失去至亲所受伤害的精神抚慰,亦有助于解决受赠人办理丧葬事宜可能面临的经济窘况。此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互助精神的体现,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如上所述,在分配丧葬礼金时,应将赠礼人有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作为重要的分配考量因素。本案中,田某某因病去世,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双方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讲,无论是与田某某存在相互扶助义务,相濡以沫多年的配偶张某某;还是痛失父爱的子女田某、杨某,均有权参与该礼金的分配。通常情况下,受赠人会根据赠礼人的不同,将礼金登记在不同的登记簿或在同一礼金登记簿上,做明显的礼金来源标识,以便于区分。但本案的礼金登记簿,仅载有赠礼人及礼金金额,未作其他区分,在此情形下,应将该礼金视为赠礼人赠与张某某、田某、杨某,由三人共同所有,一审法院也正是基于此认识作出的裁判。在二审阶段,由于张某某提交了部分赠礼人的证言,可证明合计57100元的礼金系赠与张某某个人,对于该部分明确了赠与及抚慰对象的礼金,应由张某某个人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