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的普及应用,打印遗嘱逐渐成为常见的遗嘱形式。为保护遗嘱人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赋予了打印遗嘱合法地位,并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但该规定就“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否适用“时空一致性”要求并未明确,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进而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判断,有待探讨梳理。一 打印遗嘱见证行为应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打印遗嘱字体并非传统的手写体,缺乏遗嘱人的人格痕迹,不能以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是否完整体现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被他人伪造、篡改,打印遗嘱规定了“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从立法本意来看,为实现见证遗嘱真实性的目的,见证行为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时空一致性”要求的核心在于在打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时,尽可能地再现遗嘱制作过程,还原遗嘱人的内心真意,证明遗嘱制作过程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完整体现,以及打印遗嘱形成后其内容未被伪造、篡改,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时空一致性”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现场签字确认”,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时间上连续。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打印遗嘱从制作到完成的过程,包括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即直接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或将纸质遗嘱内容录入电脑上;全程参与遗嘱打印过程,见证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全程参与遗嘱的签名过程,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写名字,注明年、月、日。二是空间上同一。即从遗嘱在电脑书写、到打印机打印、再到遗嘱人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等,见证人应当全程在场,与遗嘱人处于相同空间。二 见证程序违反“时空一致性”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影响打印遗嘱见证人未遵循“时空一致性”要求全程参与打印遗嘱制作过程,或遗嘱打印出来后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要求,此时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缺陷,该缺陷是否必然导致打印遗嘱无效,应根据形式瑕疵的程度区分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我国目前对打印遗嘱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法定主义,未能满足“时空一致性”原则的打印遗嘱,因存在形式要件缺陷,导致遗嘱人的内心真意难以得到充分确认,故打印遗嘱应属无效。例外情形是,若见证人见证行为的形式要件属于非重大瑕疵,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补正,帮助法官形成遗嘱人内心真意的确信,则打印遗嘱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提供可以完整体现遗嘱制作过程的录像,或者遗嘱人的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内容相一致等,均可辅助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因为“时空一致性”的形式要件仅是确保打印遗嘱真实性的手段而非目的,不能由此得出存在形式瑕疵的打印遗嘱必然无效的结论。打印遗嘱应充分体现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这既是判断打印遗嘱效力的实质因素,也体现了保护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和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三 打印遗嘱见证程序审查及遗嘱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实践中,审查打印遗嘱见证程序是否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及其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影响,可参考以下思路:首先,应确立尊重和保护遗嘱自由的裁判导向。见证程序虽然可以辅助确认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但其并非确认打印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因此,应缓和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转向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探究。其次,见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考虑补救。具体的补正方式包括:第一,遗嘱当事人认可,即遗嘱当事人确认见证程序瑕疵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第二,外部证据辅助证明,如打印遗嘱制作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外部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尽可能确保遗嘱真实。最后,根据见证程序瑕疵程度,区分遗嘱效力。根据上述补正之后,根据瑕疵补正情况判断遗嘱效力:一是见证程序存在轻微瑕疵,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有效。二是见证程序存在瑕疵,经补正无法达到充分确信程度的,遗嘱无效。三是见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补正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