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与保险公司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先决条款”,一般指贸易双方发生纠纷后,被保险人(外贸企业)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定损,在被保险人(外贸企业)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的约定。该条款旨在为特殊情况下的保险理赔设定前置程序,未排除被保险人依法索赔的权利,亦未排除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义务,肯定“纠纷先决条款”的效力,并不会赋予保险人任意拒赔的权利。如被保险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了对境外买方享有的债权,保险人即应向被保险人赔付,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并未落空。实践中,大多数外贸企业在投保时,均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导致外贸企业投保后,对自身在理赔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未能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在此提示,外贸企业在投保时,应注意查阅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涉及保险人的承保范围、理赔前作为被保险人的外贸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约定等。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尽可能与保险公司协商修改,如遇有纠纷先决条款的,在保险人明确表示不予修改或删除的情况下,应仔细阅读纠纷先决条款的约定内容,并要求保险人明确该条款适用的具体情形。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出口贸易一直是拉动GDP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全球经济发展具有不稳定性,进出口贸易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因通过国际仲裁或诉讼解决维权费用高且旷日持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就成了出口商的定心丸。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有其特殊性,要减少出口信用保险纠纷,为出口贸易保驾护航,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如保险公司可对出口商展开系统的培训,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五个环节,即投保、申请限额、申报出口、索赔、核赔,每个环节都有其特殊性。通过系统的培训,促使出口商对每一笔交易都严格依照操作流程申报,及时审批买方的信用额度。完善信保通操作系统,对重要的流程及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投保人申请信用限额及保险公司予以批复的内容,及时得到被保险人的确认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固定相关证据,以备日后涉诉时作为证据提供,从而更好地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