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二审分歧在于:其一,该事故第一个摔倒人邢某是否对事故所有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二,在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铁路公司是否能越过第三人直接承担较为严苛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具体承担责任比例甚至达90%。踩踏事故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压倒、推搡、踩踏到其他人,本质上是其他受害人的直接侵权人,邢某的摔倒行为并无过错,其也是该起事故的受害者,法不强人所难,无法苛责一个无过错的摔倒行为对事故中所有人的损害后果都承担责任,否则第一摔倒人就承担了近似较为宽泛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人人不敢摔倒、人人不敢出行。故,两个争议焦点的实质可变为:第三人介入侵权中,若无法归责于第三人,铁路公司是否能直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一 实践检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缩与泛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40号、141号传递出限缩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态度。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有被扩大的倾向。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人被课以近似结果责任的极高注意义务,只要有损害发生就应担责;又如,生效判决不考虑采取措施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动辄引用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以期分担损失。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认为,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这都表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应该合理界定。二 致害风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特的侵权责任,此类侵权中造成损害的并非责任人的行为,而是责任人所管领的风险。责任人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因其行为带来了致害风险,而是因其未尽防范避免风险实现所需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本案中铁路公司开设火车站,该行为本身是正当的,但该场所存在致害风险,铁路公司负有防范踩踏风险实现的义务。与规制高度危险的危险责任不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条件地杜绝风险实现,而是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避免风险实现,因而必须是合理且可能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只需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降低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或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减少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三 风险分配:第三人介入侵权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限度(一)第三人介入并实施行为是否为公共场所固有的潜在风险第三人介入侵权中,受害人之损害是由安全保障义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引起的,因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设定防范避免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条件就需要予以特别研究。从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角度而言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损害间之因果关系链条及其责任是否因第三人行为之介入而被切断或免除。有两种情况:其一,第三人实施的是独立的行为,该行为只是非常偶然地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管领之风险领域结合在一起,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被第三人的行为切断;其二,如果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管领之风险的结合是一种社会常态而非偶然,或者说,第三人介入并实施侵权行为本来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管领之领域固有的潜在风险,安全保障义务人就需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车站人流量大,且当时由于不可抗力,铁路公司对直梯限制使用,所有旅客只能乘坐扶梯,同时,紧急制动按钮安装在下行内侧,不便于紧急制停,老人乘坐扶梯摔倒并非偶然,而是火车站潜在风险,且有较大的概率发生,铁路公司应合理预见到踩踏风险。(二)风险分配应当考虑的因素类型及利益衡量的基本规则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与范围,可以结合风险对于受害人的不利影响与责任人避免或减少风险实现所需支付的成本进行比较,于两者利益大致均衡之处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辅之考虑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若风险管理人仅需支付较小成本就可以避免较大损害,则法律为风险管理人设定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理的;若支付成本远大于不利影响,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就应当被缩限。此外,若受害人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的可能性,且受害人之通常能力可以有效回避风险,责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适当减免甚至免除。本案中,该车站下行扶梯多次发生伤人事件并被自媒体多次报道,铁路公司并未引起重视并采取整改措施,铁路公司只要提前采取配备值班人员、紧急事故培训等合理措施,该起踩踏事故发生概率就会大大降低。此外,出入车站的人包括像邢某一样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群体,铁路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就应当适当提高。在该案中,铁路公司应承担较重的安全保障义务。(三)裁判要旨第三人介入并实施行为是公共场所固有的潜在风险且无法归责于第三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具体比例应比较风险对受害人的不利影响与减少风险实现所需支付的成本,辅之考量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本案既是对社会关注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回应,又提醒了铁路公司等公众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采取合理且可能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