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潜水、攀岩、探险等高风险娱乐项目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欢迎,但参加者在享受刺激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人身安全风险,伴随的活动意外也时有发生。为明晰参与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引发事故的各方责任,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也叫自甘冒险、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其他参加者或活动组织者的行为等造成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的侵权责任的人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该条第二款对文体活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作了不同于参加者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另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基于自甘风险原则,参加者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不能以自甘风险为抗辩理由,减轻或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其应当从全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坚持专业、谨慎、安全原则,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尽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动的风险,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野外天然水域潜水是具有较大风险的体育活动,张某1明知仍自愿参加,可以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而潜水俱乐部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活动中,潜水俱乐部存在选择未经开发的野外天然水域组织潜水,未向全部参与者告知地形地貌和风险,未强调潜伴制度及严禁洞潜规则,现场管理混乱等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给高风险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及组织者均敲响了警钟。在参与高风险体育活动项目时,牢记“本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量力而行,不可“超范围”“超能力”冒险。在活动的过程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遵守活动规则和安保要求,保证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充分认识到自甘风险并非完全将参加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不理,任其自生自灭,其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前风险告知、科学安排活动、严格把控风险、事后积极救助等,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