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不同于职务行为,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涉及第三人,若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发生效力。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直接关系到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对此作出正确认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因为表见代理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故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满足无代理权或者对其所实施行为无代理权的条件。第二,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表见代理能够成立的核心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进行判断,比如行为人是否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证明文件,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等具有代理权客观表象的情形。第三,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这是指相对人的主观态度,即相对人需要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不知情,对此进行判断的时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明显的疏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三是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是指自始没有代理权,但是具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象,这种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1.被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暗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的意思表示。2.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是没有作出否认表示的行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意思表示。3.主要表现为挂靠经营的民事行为。后两种不同于第一种自始无代理权的情形,均属于曾经有代理权的类型。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有受到限制的代理权,但是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没有代理权的范围内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形成的表见代理。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因越权行为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其授权,但是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被代理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的,比如撤回被代理人的授权证明、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公告或直接通知第三人等。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意义主要在于认可外观授权并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在本案中公司员工代收保证金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十分关键。本案案涉合同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履行中工程公司须先通过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员工账户支付保证金,双方结算货款后,钢结构公司再退还工程公司保证金的交易习惯。工程公司通过滕某某账户支付了保证金,滕某某系涉案《钢构合同》的联系人、具体负责人,且滕某某也是保证人之一,滕某某亦认可自己可以代表工程公司收取退回的保证金。综上,工程公司没有对滕某某收取退回保证金的行为作出追认,滕某某属于无权代理,钢结构公司有理由相信滕某某对收取退回保证金仍有代理权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滕某某代收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一审以钢结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滕某某退回保证金得到工程公司的授权和同意,亦未证明该行为事后得到原告的追认的原因支持工程公司要求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予以改判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动态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