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串通虚假行为效力作出了规定,但如何识别与认定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行为及隐藏行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厘清裁判理念和思路。现实生活中,二手车交易双方往往明知交易标的物车辆存在登记主体与占有主体不一致、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被查封甚至系盗抢、丢失等权利瑕疵,经常采取签订债权转让、质押物移交、车辆交接免责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出卖人意图规避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侥幸通过上述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取相应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车辆交付后,经常因所有权人、担保权人追索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置等原因引发纠纷。本案作为个案几乎涵摄了以上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和问题,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性。如何依法认定二手车辆交易纠纷案件的真实法律关系并作出裁判,应坚持和把握好以下裁判理念和思路。1.精准把握虚假意思表示行为及隐藏行为的法律内涵,增强识别、发现案件真实法律关系的思维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又称“通谋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故法律明确规定其无效。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在准确把握虚假意思表示行为及隐藏行为法律内涵的基础上,法官要增强主动区分的意识,养成主动识别的思维自觉,善于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陈述、实际履行情况、法律关系特征等纷繁复杂的证据事实中,透过表象看本质,运用穿透性思维,探求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最大限度发现案件客观真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法律关系。2.采取构成要件事实分析法否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而认定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甄别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行为及隐藏行为,可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入手,把当事人主张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对比分析,排除、否定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的存在,从而查明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行为。本案中,针对《车辆交接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原被告提出了债权转让、质押物移交占有两个相互联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生效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两个方面。内部生效条件为:(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外部生效条件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形成动产质押的合意、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是动产质权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之间、李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陈某与李某、李某与杨某形成动产质押合意等要件事实均无证据证明,且杨某也不认可李某主张的陈某与李某间车辆质押关系,故本案当事人主张的质押物移交占有法律关系也不存在。3.从全案证据事实体现的法律特征认定对应要件事实的法律关系,进而发现当事人主张背后隐藏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对价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车辆交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杨某向被告李某转款17.5万元、被告李某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杨某,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案涉车辆的交易安排及实际履行情况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综上,本案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与隐藏行为如何识别及认定的裁判理念和思路,对解决二手车交易中真实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实务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审理司法实践中二手车辆交易纠纷类案有较高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