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买卖合同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由之一。出于诚实守信、鼓励交易、优化营商环境的考量,法院常常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裁判。但是由于合同订立的口头化、随意化,导致当事人意思的内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需要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和现有事实予以裁判。首先,交易习惯或者交易模式作为裁判依据,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文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次,交易习惯或者交易模式作为裁判依据,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在连续性的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采用了某种模式,该模式或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或是该行业约定俗成的,又或是双方多次交易后的惯例,虽未书写于纸面之上,但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综合认定,可以说交易模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外观体现。若该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则该模式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照交易模式进行司法裁判,符合情理和常识判断,也符合人民群众的一般认知和司法感情。本案中,买受人主张双方达成根据煤炭价格随行就市据实结算的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货款;出卖人辩称系1000吨煤炭的定价合同,不同意退款,即使退款,因买受人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向出卖人支付场地占用费等损失。因双方没有买卖合同的书面约定,且两种合同内容均存在一定可能性和现实性,承办法官以双方已经发生的多次交易往来模式为突破口,结合双方员工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录音内容,依法认定买受人主张的事实存在,并支持其退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易模式是认定合同内容的有效依据。对于双方已经形成的交易模式的司法认定,能够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通过司法裁判来保障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诚信有序经营,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