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车辆即根据用户需求对车辆诸如内饰、座椅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的车辆,不同于量产车,定制车辆的交付时间较长,在定制车辆买卖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对于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买方就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若就交付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基于定制车辆的特殊性,买受人应当给予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人仍旧未能交付车辆或者明确表示无法交付车辆,应当认定为出卖人违约。本案中,原告系购买的定制车辆,原被告双方签订购车意向书,对于车辆定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但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时间。后双方就履行期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无法明确交付时间,被告在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亦表达出车辆可能存在无法交付的情况。诉讼中被告亦明确表示车辆已经停产,无法交付,故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否与该定金的得失有关,使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的履行债务,发挥其担保作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车辆定制合同中,因涉及专属定制部分,出卖人为防止将定制订单提交厂家生产后,因等待周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不接收车辆、不支付车款,通常会要求买受人缴纳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定制车辆生产完成并进行交付时,再将定金抵作价款。但是若出卖人未能按时交付车辆或者交付车辆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定金。故车辆定制买卖合同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首先要考虑的是定金数额是否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其次要考虑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受人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出卖人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经核算,原告缴纳的定金并未超过合同标的的20%。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义务,同时亦明确表示车辆停产,无法交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