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沿用了该规定。学理上,恢复原状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条所指的恢复原状是狭义上的,仅指实物形态的恢复原状。本条中的采取补救措施实质上是指价值形态的恢复原状。因此,本条规定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恢复原状。具体而言,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合同解除当时该物的价款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用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因受领并保管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返还此前受领的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实践过程中,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已发生一定损耗,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同时是否要支付标的物使用期间的折旧费和使用费,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