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化工公司与纺织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日、9月14日、10月20日、2022年1月5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公司向化工公司购买翠兰G266%、黑WNN、藏青L-3G、活性红BES、活性翠蓝G266%、活性黑WNN、活性黄3RSN150%、活性藏青L-3G、活性红F-2B、活性蓝M-2GE、活性艳蓝KNR等纺织染料,合同价分别为53575元、63637.5元、105000元、146000元,交货日期分别为2021年8月15日、9月20日、11月10日、2022年2月28日。货款结算为月结60天。如逾期支付,纺织公司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六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11月27日的《账目核对单》显示,截至2021年10月31日,纺织公司尚欠化工公司货款127412.5元,杨某某在货款担保人一栏签名。截至2022年2月22日,纺织公司尚欠货款148762.5元。另查明,在原告化工公司诉被告纺织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案原告提交的《账目核对单》格式、盖章及签名均与本案《账目核对单》一致。该案中,杨某某对其在《账目核对单》上的签名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仅抗辩系受欺诈而在《账目核对单》上签名。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演变经历了几个有差异性的阶段,从神示证据阶段到以人的证据为主的自由证明阶段、法定证据制度阶段,再到依靠审判人员自身知识、认知以及经验来进行评判的自由心证制度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许多传统的事实和情形都带去了很多挑战,使得在审判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已经无法再用所谓的“人类普遍认识”去解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科技的出现和发展也大大扩宽了我们认识和了解社会的道路和角度,司法鉴定者的出现也很好地弥补了审判人员在专业技术知识上认识能力的不足。笔迹鉴定是不依赖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而以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为依据所作出的专业意见,有着其自身所独特的功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解释的概念,同时指出了鉴定意见的性质,即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仅是鉴定人的意见。法官不能消极机械依赖鉴定意见,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地对鉴定意见予以分析审查,在案件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应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对可以查明的事实,依法不予委托鉴定。本案中,杨某某在前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所作抗辩,对于该案中与本案列有相同杨某某签名的《账目核对单》,杨某某并未否认签名真实性,仅抗辩系受欺诈所签。因此,对于形式及签名一致的两份《账目核对单》,杨某某对其签名真实性作出相反的陈述,缺乏诉讼诚信,规避案件事实意图明显。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杨某某在保证人一栏上的签名确系其亲笔签名,对其提出的笔迹鉴定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二审法官不依赖笔迹鉴定,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对笔迹真伪进行认定,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是积极履行审判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