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查询派送路由信息的邮寄单存根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故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法律将不再保护其胜诉权。但若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以尽到注意义务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当认为债权人提出了履行要求,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对事实认定的作用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通信方式日趋快捷、便利、生活化,故而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微信、电子邮件等平台进行磋商、交流的现象亦日趋普遍,在商事纠纷中,当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时,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除了依据书面合同外,还应结合电子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据等,多途径、多方式、多种类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