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甲、龚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从事代购活动,王某乙在王某甲、龚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后,通过微信下单订购化妆品、名牌手表和名牌包包等商品,并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甲、龚某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货款。王某甲从温某、何某处拿货邮寄给王某乙,交付部分商品后,因温某、何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法继续供货,进而导致王某甲、龚某未能向王某乙交付剩余商品。于是,王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王某甲、龚某退还剩余货款。但王某甲、龚某认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王某甲、龚某系受王某乙委托代为从温某、何某处购买商品并收取货款,货款已经全部转给温某、何某,王某乙应向温某、何某主张退还货款。王某乙则认为其与王某甲、龚某是买卖合同关系,应由王某甲、龚某承担退款责任。【法官后语】近年来,通过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代购成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但司法实践中,对代购的法律关系认定颇具争议,目前对于代购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主要有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两类,不同的法律性质带来不同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的合同标的不同,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显著差异。委托法律关系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而买卖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案涉货物”,前者的标的是劳务,而后者的标的是商品。这对法院认定代购方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及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着重要影响。如双方当事人是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的合同义务是处理委托事务,也即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到特定地点或通过特定渠道购买商品,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对受托购买的商品质量等负责,通常是在受托人存在过错并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委托人才可请求赔偿损失。而如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交易的是商品,当出现商品交付不足或存在质量问题时,买方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章节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交货、退货、更换、修理等法律责任。因此,准确区分“代购”的法律性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判断。买卖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款、履行地点、结算方式等。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由、委托事项、委托报酬等。其中核心区别在于,在买卖关系中双方约定的价款直接是商品价格,而在委托关系中则是约定在商品购买价格基础上加收代理报酬。通过合同内容可直接判断合同性质。即使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也可通过双方的沟通聊天记录等作出相应判断。第二,结合案涉标的是否为现货判断。所谓有现货的代购,是指代购方已经购得货物,取得货物所有权,可以随时向选购该商品的消费者发送货物。此种代购行为实际是货物的二次转卖行为,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方依指示为消费者提供的代购服务。对非现货代购的法律性质不可“一刀切”,而应再根据消费者的“指示行为”内容,作区分对待。如指示内容仅包含“种类”“型号”“品牌”等为消费者购入商品所必要的信息,属于买卖合同常见内容,不构成委托意义上的指示。当指示行为超出买卖合同买受人通常指示内容,而达到可将所涉标的限定于特定物的效果时,比如消费者对购货渠道或供应商予以明确指示,则该指示行为为委托意义上的指示行为。本案通过对代购者系提供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并收取委托报酬还是直接赚取商品差价、消费者是否指明购物渠道等特征,准确区分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切实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代购行为,对类案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