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被告消极应诉,法院如何在缺席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未支付的款项,并依法保障原告和不到庭被告的合法权益,本案进行了有力的探索,为类案裁判提供参考。1.缺席审判中被告不到庭的证据审核认定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审判。可见,缺席审判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为了避免诉讼过分迟延或者诉讼无结果而不得已采取的裁判方式。在缺席审判案件中,因被告人不到庭,案件又必须审理,案件事实如何查清和双方当事人权益如何有效维护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缺席审判证据认定方面,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法官将原告提交的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违约将丧失期限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情况下,该条赋予了出卖人两个选择权:一是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二是出卖人要求解除与买受人的合同,同时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原告汽车公司行使的不是合同解除权,而是诉请被告郑某某支付剩余购车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2023年9月到期,但因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自2022年4月21日以来就没按约每月支付购车款已违约,且逾期付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以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余购车款2929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限利益。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已付款项认定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款项,在标的物款项付清前,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卖人,用以保障出卖人的价款优先得以受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查清已付款项?本案中,原告对被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诉请支付剩余购车款,法院根据原告汽车诉请的金额是支付剩余购车款341793元,金额相比少了48843元。法官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原告当庭同意剔除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实际未付购车款292950元,有效维护未到庭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