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线上交易退款不当的赔偿责任相比于线下的实体交易,线上买卖合同的退款途径更加复杂和多元,不同的退款方式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方式进行退款。违约退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电商公司约定的退款方式是将商城礼券中的余额退款至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电商公司在退款失败后,应当告知王某相关情况,由王某决定是否继续退款以及是否采用其他退款方式。电商平台对于兑换礼券具有时效性一节应当非常清楚,对于其改变退款途径可能导致相关产品失效应当具有预期,其擅自改变退款途径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到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被告电商平台需要赔偿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沿袭了上述规定。相比于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渠道和对线上交易过程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平台等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将可能的退款路径全面、明确地标示出来,提请消费者注意,帮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关于是否退款以及通过何种路径退款的选择。在本案中,被告电商公司曾在抗辩时主张《礼品卡章程》中规定该公司会把退卡金额退还至购卡时付款的原账户。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使不考虑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本案情形为双方在实际网页操作中,用户提出申请,电商平台表示同意,此时,双方直接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订立了新的合同内容,而不再受格式条款内容的约束。电商公司就应当按照实际约定的内容履行,而不能用格式条款约定进行抗辩。2.虚拟余额兑换礼券的价值认定近年来,航空公司以里程兑换虚拟余额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的商业模式逐渐增加,也常常会有电子商务平台推出以礼品券等虚拟财产购买商品的消费模式,因兑换虚拟余额和礼券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果虚拟礼券因为一方违约或侵权而损失,如何认定损失的礼券金额,从而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方面,虚拟礼券的存在需要依赖于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获取与使用也需要满足网络平台约定的条件;并且虚拟礼券常常通过无偿赠与或附条件的兑换得到,消费者并未付出相对应的实际价款,不能直接相当于等额的货币。另一方面,虚拟礼券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平台与订立买卖合同时会对虚拟礼券能够产生的利益有所预期,从而影响其选择,因此此种预期利益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应当受到保护。在本案中,虚拟余额兑换礼品券的价值认定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标准:第一,里程兑换价值。涉案礼品券是王某使用其在第三人航空公司的旅客账户中积累的里程兑换而得,根据原告提供的兑换记录,32564英里对应的虚拟余额为1515元。第二,标注价值。根据标注,该礼品券可以兑换商品的价值为1515元。故,法院按照该价值确定电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价值。不过,本案判决电商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原因在于该公司在退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不意味着用户都可以按照标注金额要求电商平台将礼券变现后返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虚拟财产的使用规则、兑换方式、退款方式,或者擅自变更上述约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电子礼券的销售方,被告电商公司所掌握的关于礼券使用、兑换、退回方式的信息与原告并不对称,应当诚信经营,保证礼品卡持有者能够取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