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背景下,被告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实施犯罪,如刑事判决已作出处理且责令退赔时,被害人能否针对被告人在内的民事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被害人能另行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外的单位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可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1.责令被告人退赔后,被害人仍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责令被告人退赔后,被害人损失仍可能得不到完全填补,一方面是责令退赔的数额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另一方面是责令退赔之外的损失仍可能存在。鉴于责令退赔程序在主体以及赔偿范围方面有限制,对于应由责令退赔程序处理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应予以受理。如责令退赔部分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全部实现时,被害人可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如存在责令退赔之外的损失,被害人可向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民事主体主张。
2.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基于不同情况向被害人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被告人基于责令退赔程序向被害人承担责任,但被告人以单位之名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应承担责任。同时还需要处理好单位责任与被告人责任的衔接问题,避免双重赔偿的出现。(1)被告人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时,被害人可主张单位主体承担合同责任如被告人就代单位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时,单位应作为合同主体向被害人承担合同责任。合同效力不当然因涉嫌犯罪而应予以否定,应审查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由单位向被害人承担不同的合同责任。本案中,房某并非Z旅行社山东分公司的员工,虽提供带有公章的合同,结合合同条款、签署地点显示李某未做谨慎审查,不足以认定房某对Z旅行社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所以Z旅行社并不向李某承担合同责任。(2)被告人对单位构成无权代理但单位存在明显过错时,被害人可主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单位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疏于管理的过失为被告人直接侵权提供了条件,有明显过错,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三种责任形态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就被害人同一损失,被害人与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有一定相似性。学术界将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提炼为“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插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两百零一条规定,可归纳出补充责任一般规则,即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害,未尽到保障、管理义务的主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按照“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公平正义观念,虽司法解释未明确单位的过错责任形态,认定补充责任方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