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全面普及和高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及生活节奏的加快,网络订制快餐已成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日常,通过微信、网络订餐平台等订制快餐,能快速、便捷地解决人们的用餐问题,但因双方未签订明确具体书面合同等原因往往容易产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即为公司员工代为订制快餐产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订立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故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合同内容明确,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则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依法成立。本案投资公司因其员工临时用餐问题,通过其员工与某餐厅经营者微信聊天方式向某餐厅订制快餐,虽双方未签订书面餐饮服务合同,但某餐厅已按投资公司的要求向投资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投资公司也接受了某餐厅的送餐服务,双方已实际达成餐饮服务合同并实际履行,故投资公司应向某餐厅支付相关餐饮服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投资公司是由其员工向某餐厅进行订餐,投资公司拒绝向某餐厅支付餐费的理由是其员工订餐前未走审批流程未签订合同也未单独就该事项取得公司授权,投资公司不应承担员工个人行为带来的经济责任。但据查明事实可知,投资公司员工的订餐行为确实是经向投资公司有关部门请示并获得同意,所订的快餐也确实用于解决员工的临时用餐问题,故三员工是代表投资公司的订餐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之规定,投资公司拒不支付某餐厅餐饮费用及某餐厅要求投资公司三员工承担连带责任均于法无据。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法律工具,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在人们工作、生活节奏加快而快餐外卖盛行的当今,既要保障经济发展与生活便利,又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提高裁判水平,为高质量服务社会发展做好充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