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视频平台由被告科技公司运营。李某使用手机号在某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该账号拥有31.5万粉丝,作品1284件。2020年5月6日,李某账号因“涉嫌医疗风险”被某视频平台永久封禁。具体事由为,李某在某视频平台通过其账号发布了若干短视频,涉及介绍国外海豹油、维骨力等相关保健品,以及发送包裹、与客户的聊天记录等视频,视频同时配有旁白,涉及保健产品的介绍与宣传。李某认为其发布、分享的为日常生活内容,科技公司的封禁属于违约行为,并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科技公司对李某视频平台账号进行解封;2.科技公司将恢复账号至封禁前的状态,并恢复所有原创视频;3.判令科技公司在李某账号中向其进行道歉。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账号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屡次、大量发布推广保健食品的视频,并违法、违规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涉案账号宣扬自己售卖大量保健品,展示客户通过微信购买的记录,招揽消费者购买,甚至招揽他人成为其下级代理。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法,也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协议。
【法官后语】互联网已成为我国社会交往和社会消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大型社交和电商平台在承载及控制海量资源、行为与交易的同时,也成为网络空间中重要的秩序供给者。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是维护平台秩序的重要依据,如果用户的行为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平台可能会采取警告、禁言等惩治措施,情况严重的,平台可能会封禁账号。随之而来的是用户与平台实施惩治规则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平台公共属性的强化,司法开始注意到该类案件与传统合同违约案件存在差别。本案审理过程中,尝试构建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1)审查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确定平台对用户行为负有管理义务;(2)审查用户是否实施不当行为,确定平台封禁用户账号是否具有事实依据;(3)审查平台封禁账号措施是否合理,确定平台封禁用户账号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概括而言,网络平台封禁用户账号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察用户协议内容的合理性、用户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平台采取的措施与用户行为严重程度是否相当。
1.用户协议内容的合理性首先,用户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用户协议中惩戒措施的条件应当与平台具有的公共属性强弱相关。平台的公共属性强,封禁账号的条件应当相对严格;平台的公共属性弱,封禁账号的条件可以适当宽松。平台公共属性的强弱可以使用必需设施原则进行判断,即平台对于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程度及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最后,用户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用户,并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可以查阅。2.用户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如果用户通过平台账号实施诸如售卖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药品、分享赌博信息等不当行为,可能会违反平台管理规范,影响他人利益、平台利益、社会利益。如果用户违反了平台规则中约定的义务,平台经营者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对用户进行管理,符合平台经营者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3.平台采取的措施与用户行为严重程度是否相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平台经营者封禁用户账号,实质上是拒绝向相对人提供技术服务,属于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该种惩戒措施应当对应用户相对严重的不当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发布宣传、推广、售卖国外保健品的视频,引导用户购买,违反食品安全法,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在受到平台多次处罚后、李某继续发布违规视频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对李某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的行为,并无不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协议,网络平台也应当加强对于用户行为的管理。网络平台对于直播带货、产品宣传等营销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加强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