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青岛某某公司系主营短视频创作及推广的网络科技公司,杨某某曾系该公司短视频演员。杨某某就职期间,拍摄视频中所需编剧、道具及账号均由青岛某某公司提供。杨某某入职青岛某某公司前,青岛某某公司通过公司员工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HAO×××REN”,杨某某入职后该账号用于发布杨某某参演的相关短视频等其他商业用途。该抖音号于杨某某担任短视频演员期间绑定杨某某个人身份信息。经过运营,涉案抖音号已经拥有粉丝数量51万余人。后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自青岛某某公司离职,于2021年11月更改了涉案抖音号的账号(更名后账号名为“t×××9”)及密码,删除了该抖音号的全部短视频作品,使用该账号继续发布其个人制作的短视频内容。青岛某某公司认为,该账号系由其注册,亦由其运营,该账号应系青岛某某公司所有,杨某某的行为侵害了青岛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账号的相关权益归青岛某某公司所有,并判令杨某某配合返还该抖音号。杨某某认为,其在青岛某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使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了涉案“t×××9”抖音号,但并未与其签署任何使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抖音号的合同,也未明确使用期限,其与青岛某某公司当时并非正式的劳动关系。杨某某离职后,因需要用自己身份信息申请新的抖音号,故联系抖音客服,抖音告知需将之前绑定其身份信息的抖音号解除绑定,后其联系青岛某某公司要求解绑涉案抖音号,但青岛某某公司告知该账号已丢失不能解除绑定,故其联系抖音官方,因该账号身份信息系其本人,抖音将该账号判定给杨某某,故其认为该账号系杨某某本人所有。
【法官后语】[插图]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大网络平台陆续推出网络直播、网络带货等服务,使得一些粉丝数量巨大的平台账号,本身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本案中涉及的抖音平台账号正是如此,因运营以来取得大量粉丝关注,其账号本身即存在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在账号运营过程中,主要来自两方的共同努力——MCN机构及博主(主播、自媒体人等)。故,在讨论账号的归属前,首先应明确双方的基本概念、工作内容及合作分成方式。MCN机构,即Multi-Channel Network的简称,指的是短视频机构,该概念最早源自国外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广义上是指有能力服务和管理一定规模账号的内容创作的机构,内容形式不限于视频,也包括直播、图文等多种形式。国内引入MCN机构这一概念后,成立了一批以孵化“网红”博主、自媒体为主业的网络科技公司。此类机构与博主之间根据合作方式的不同,基本可分成以下三种,双方就账号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基于不同模式下双方对于账号运营的不同贡献度,适用相应的认定账号归属的裁判规则。
一 MCN机构为主,机构与博主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在此类合作模式中,MCN机构提供账号运营的绝大多数硬件设施,并主导账号的主要发展方向。例如,确定账号基本调性、受众用户群体,提供视频拍摄剧本及图文博文的具体文案,租用拍摄场地、提供演出道具,以及与广告合作商洽谈,确定视频或图文内容中的硬广、软广等内容。博主本人与该公司或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签,本质上系该公司员工,其在账号运营中仅作为演员或账号运营辅助人员,不参与账号运营的整体设计。如本案中杨某某与青岛某某公司,双方在运营账号过程中即倾向于此种模式,杨某某作为公司聘请的短视频演员,仅听从公司指示进行运营,自身对账号运营的贡献度较低。二者不存在分成问题,机构对博主采取计薪模式发放报酬。此时,MCN机构与博主之间倾向于成立劳动关系,在该模式下运营的平台账号,MCN机构的贡献度明显大于博主,故在该种模式下,认定相关平台账号的财产权益属于MCN机构较为适宜。
二 博主运营为主,与MCN机构之间类似挂靠关系在此类合作模式中,博主个人占据主导地位,其在账号的运营方向、发布的内容质量及广告商务的洽谈方面均有极大自主性,与MCN机构合作的前提是一些平台对营利账号要求有具体公司,否则不得通过账号从平台中获取收益,故博主为获得营利资格进入MCN公司。二者亦在分成上无明显争议。此时二者的关系类似于挂靠关系,属于博主借助机构获得某些资质,但博主本人对账号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时博主在运营账号的贡献度上明显大于MCN机构,账号系因博主的个人运营取得一系列成果,故认定相关平台账号的财产权益属于博主个人较为适宜。三 MCN机构与博主共同运营在此类运营模式中,博主本人虽对账号有一定控制权,但MCN机构对账号的运营方向、广告来源仍有一定话语权,其负责对外承接、洽谈广告,将确定的广告商发布给旗下的博主,由博主发布相关内容取得收益。此时双方对账号运营的贡献程度需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查明,可针对不同案件具体进行分析,例如,从账号运营时间、MCN机构介入时间、粉丝增长速度、广告来源及其他与账号运营相关的内容进一步分析。以此来确定MCN机构及博主个人在运营账号中的具体贡献度大小,综合认定相关平台账号的财产权益应归谁所有。除上述三种模式外,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部分当事人以账号注册登记的个人身份信息来主张权属。就此,笔者认为,根据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平台用户仅对账号享有使用权。利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仅为平台管理及国家政策需要,且账号作为虚拟网络代码,其所有权应属平台所有,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属更多的是指向该账号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对于该财产利益,则应按照贡献程度予以确定更为妥当。综上,在处理MCN机构与博主之间平台账号权属之争时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从双方贡献度大小的角度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该财产利益应在查清二者合作方式的前提下,综合分析账号运营方向、收益来源、粉丝增长时间节点等关键性账号属性,确认机构与博主双方在账号运营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并可结合考虑各方对于账号归属的认知,从而确定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权属。如此处理更加符合现代网络发展的需要,能在充分保障MCN机构运营安全的同时,依法维护博主本人的创作自由,从法律层面维护网络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