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凌某某、钟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即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和钟某丁。钟某系钟某丁之子。此外,钟某某在婚前收养一子钟某戊。钟某某于1984年8月去世。1984年,钟家以钟某甲、钟某乙为主出资对老屋进行改建,以钟某丁的名义申请在某村某组一处集体土地上建造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建成后该房屋由凌某某及钟家子女共同合伙经营旅社和饭馆。1986年11月29日,钟某丁因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将该房屋一半产权转让给钟某甲,并在村委会领导、其他证人及全体家庭成员到场情况下,签订出卖房契。1990年,该地的建设使用权登记在钟某丁名下。2001年4月2日,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钟某丁。后该房屋经扩建,于2003年6月再次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钟某丁。2006年3月,钟某甲向法院提起房屋权属纠纷诉讼,5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钟某甲对坐落在某村某组A号,建筑面积为363.84平方米的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房享有一半房产所有权。后因钟某丁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登记于其名下的本案涉案房屋。钟某甲、钟某丙、凌某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经法院审理裁定如下:异议人钟某甲、钟某丙、凌某某对坐落于某村某组A号建筑面积为363.84平方米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房拥有部分产权的异议成立。凌某某在去世前立有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1)我和丈夫钟某某生前有房屋一栋,位于某村A号。经女儿钟某乙、钟某甲全额出资将房屋改建,经人民法院调解,将房屋的一半分给钟某甲,钟某甲有上述房屋一半的产权。(2)……(3)上述房产的另一半,实际应属我和钟某丁、钟某丙共有,详见人民法院裁定书。(4)鉴于上述房产的复杂性,我在有生之年,立遗嘱将我个人部分所有的房产交由钟某乙、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丁继承。养子钟某戊因在其养父去世后曾主张权利,判有房产份额给他,我个人部分的房产就不作份额给他。”该遗嘱有立遗嘱人凌某甲的签章及手印,及到场人凌某甲、凌某乙签字,子女钟某乙、钟某甲、钟某丁、钟某丙均在遗嘱上签名。2010年12月,凌某某去世。2017年12月,钟某丁去世。
【法官后语】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钟某甲以案涉房产登记权利人并非真实权利人、真实权利人立有遗嘱将涉案房产的一部分归其继承为由,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产所有权的份额。在查明涉案房产真实权利人的基础上,认定钟某甲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关键在于涉案遗嘱的效力认定。一 打印遗嘱的含义和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本条规定了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但未明确打印遗嘱的定义。从文义解释出发,打印遗嘱是指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储存,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一种新型遗嘱。打印遗嘱的制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遗嘱人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自行制作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亲自操作打印机打印或委托他人操作打印机完成的打印遗嘱。第二种是遗嘱人将自己的意愿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操作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制作遗嘱的电子版本并完成打印,遗嘱人并没有亲自操作电子设备制作遗嘱,但遗嘱人对遗嘱最终的电子版本及打印版本均表示认可。打印遗嘱在表达遗嘱人意思表示的过程中,要有电子设备的参与,其制作方式的特殊性使得打印遗嘱具有不同于传统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特征,主要是:第一,打印遗嘱中涉及“人工书写”的要素较少。打印遗嘱是通过自然人操作文字录入键盘和打印机的方式制作完成的,与自然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具有较多自然人笔迹等要素。第二,打印遗嘱的制作、修改具有便捷性。制作打印遗嘱的过程较为方便,具有便利性的特点。打印遗嘱的初步形成是在电子设备上通过输入法输入完成,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随地编辑遗嘱内容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在打印机印刷前,遗嘱人可以自由修改打印遗嘱电子文本的内容,并且不会在之后打印出的文本上留下曾经修改过的痕迹。第三,打印遗嘱以电子设备为制作工具。打印遗嘱的制作工具、制作方式与传统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不同,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中涉及财产分配的主体部分,由遗嘱人或代书人亲笔书写,打印遗嘱由遗嘱人或其他人操作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将打印遗嘱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呈现于电子设备之上,经过遗嘱人检查、修改并认可其内容后,再通过打印设备将电子版本的遗嘱转换为纸质版本的遗嘱文本。因此,打印遗嘱是以电子设备为制作工具,遗嘱人操作电子设备制作或遗嘱人委托的第三人操作电子设备制作,遗嘱人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的一种新型遗嘱。遗嘱人使用办公软件书写遗嘱,因此,打印遗嘱的外观相对于传统遗嘱而言,文字较为清晰,字迹规范工整,不容易发生因内容书写不规范而文字辨认不清的问题,打印遗嘱的格式也可以更加美观规范。针对财产种类较多、内容复杂的遗嘱人还可以通过图表等方式清晰地列出不同类别的财产并给出具体分配结果,通过此种制作方式遗嘱人可以清楚详尽地书写分配遗产方案,有利于继承人顺利执行遗嘱内容,可以有效避免继承过程中因分配内容记载不清而发生争议。
二 案涉遗嘱的形式及其法律适用案涉遗嘱通过打印字体输出文字,形式上表现为一张A4打印件,上面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字,注明了年、月、日等,内容上由打印字体清晰记载了遗产的分配情况,完整地表达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手工书写修改遗嘱内容的痕迹,遗嘱展现的内容清晰、明了。故从形式要件上看,案涉遗嘱属于打印遗嘱。虽然本案打印遗嘱系遗嘱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所立,当时实施的法律并未将打印遗嘱列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案涉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并未处理完毕,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本案并未涉及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打印遗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订立,是否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对遗嘱形式要件的效力争议,在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是否当然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从倾向性意见看,一般认为,应当从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出发,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瑕疵程度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如结合见证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可印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为宜。
三 案涉遗嘱的效力认定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遗嘱,主要表现在其制作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从实质要件而言,打印遗嘱同样要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人对其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等。本案遗嘱内容是遗嘱人处分其名下的房产,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在遗嘱中有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的签名,遗嘱中注明了年、月、日。本案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遗嘱。钟某辩称遗嘱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而订立的,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否定案涉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遗嘱是否真实,应当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钟某甲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了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且经法院审查,从遗嘱内容及形式上均符合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现钟某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提供证据足以推翻打印遗嘱的内容,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了查清事实,法院依法查阅了执行卷宗,案外人王某申请执行登记在钟某丁名下的本案涉案房屋时,钟某甲、钟某丙、凌某某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在听证时提交了相应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遗嘱并不包含在提交的证据之内。另依据遗嘱第三条的内容“上述房产的另一半,实际应属我和钟某丁、钟某丙共有,详见人民法院裁定书”,可以推断遗嘱最终形成时间应该在相关执行裁定生效之后。故该份打印遗嘱是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规避法院执行措施的非法目的,钟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推翻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采取了遗嘱形式要件审查、探究遗嘱人真实意思、遗嘱内容合法性审查的思路,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基本依据,以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遗嘱的内容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认定该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性。随着电脑的普及,形成打印写作替代传统书写的趋势,以及在全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实践中打印遗嘱的使用越来越频繁。针对涉及打印遗嘱以及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认定,还有待于司法实践形成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以切实维护公民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