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而引发的物权确认纠纷。因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在外国,故本案系涉外物权确认纠纷。在审理涉外物权确认纠纷案件时,尤其是涉及涉外婚姻关系,其不同于一般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件,首要问题应当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准确运用:一是判断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二是判断不动产物权准据法与涉外夫妻间财产关系准据法存在交叉时的法律选择适用。在准确认定适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判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物权认定问题。一 涉外婚姻效力的准据法选择适用审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最大不同在于法律适用,[插图]涉及国际私法在案件审理中的指引与适用。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并未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纳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仍然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中。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规范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或我国公民在外国缔结的以及外国公民在我国缔结的婚姻,包含婚姻主体涉外和地域因素涉外。婚姻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否则婚姻的效力将受到影响。结婚条件在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中通常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分为结婚实质要件和结婚形式要件两方面因素。两者密切相关但不存在隶属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往往是从严掌握,而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往往是从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对结婚实质要件规定了有序性法律选择规范,对连结点规定较少且要求严格;第二十二条对结婚形式要件则规定了无序性法律选择条款,对连结点规定较多且宽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婚姻的有效性,但同时也反映了结婚形式要件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同时,审判中适用该法时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无要求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故最终确定某一婚姻的效力时可能会适用到两个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