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蔡某通过应用程序(Application, App)在线向科技公司租赁共享汽车,在驾驶汽车过程中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袁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为,袁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蔡某在驾驶证超分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且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综上,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袁某某就其所受损失,将蔡某、科技公司及承保案涉机动车交强险的甲保险公司、承保商业险的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后语】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共享汽车应时而生。共享汽车在给用户带来便捷使用体验的同时,引发的交通事故亦时有发生,租赁对象的不特定性使得这一共享经济业态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际中,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常因未履行审慎的审核义务而担责,如用户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享平台的过错,以及防范共享汽车租赁中的法律风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一 如何认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过错共享平台的过错及赔偿责任与其在不同运营模式中的法律地位有关,不同运营模式中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定义务亦不相同。平台责任的大小,需对平台的过错程度、风险控制能力、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当前我国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平台作为出租人的“直营模式”;另一种为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的“加盟模式”。平台直接作为出租人时,不仅需要履行审核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履行出租人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对车辆适驾性、驾驶人适格性等方面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其中车辆适驾性主要体现在“物”的瑕疵保障义务,提供的车辆不应存在质量、性能缺陷,履行维持车辆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保障车辆的适驾性、安全性。驾驶人适格性方面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人”的审核义务,不能将机动车交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驾驶。本案中,机动车使用人线上租赁共享汽车时驾驶证已扣满12分,共享汽车租赁平台通过手机App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仅对用户是否持有驾驶证进行形式审核,并未对驾驶人的适格性进行全面审查,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 如何防范共享汽车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共享汽车带来的用户管理、运营安全等问题不断暴露,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及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应主体应在共享经济的热潮中回归冷静,直面现实出现的问题,从以下方面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1)审慎检查车辆状况。除平台保障车辆的适驾性外,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亦应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2)审慎核查驾驶人信息。目前,各共享平台对用户信息审核标准不一,大多仅对身份证、驾驶证进行形式审核,而对驾驶证扣分情况、驾驶人的精神状态、实际驾驶人与注册用户是否一致等重要信息不予涉及。对此,平台应完善注册、审核等流程,并将驾驶人员信息实时与公安部门对接,全面审查用户身份及驾驶资格。(3)加强车辆使用监测。经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防止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用车。可安装实时跟踪监测的预警系统,对驾驶人用车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情况及时预警,将存在驾驶证超分、醉酒驾驶、实际驾驶人与注册人不一致等情况的人员排除在使用用户之外。(4)规范平台保险购买。实践中,涉及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的争议日益增多,平台应根据实际需要、协议内容及时、足额购买保险;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对共享汽车购买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用户应特别留意车辆的投保情况,如保险险种、保险额度等信息,避免因保险原因而面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