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6月30日22时10分,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张某某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刘某某、张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有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张某某为无责。科技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经营主体,刘某某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在线上签有网约配送员服务协议。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认可刘某某是其众包配送员,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认为其与刘某某只在接到订单到配送完成这一段时间内存在劳务关系,在配送之外的时间或两单之间的时间,其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即便刘某某在事发时登录软件,但是没有配送,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经平台后台核查刘某某发生事故时在众包平台的抢单记录,2020年6月30日22时至22时10分的应用程序操作记录,其中包括6次抢单,4次确认抢单记录,但均未抢单成功。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网约配送员服务协议》模板显示:欢迎网约配送员与本公司共同签署本《网约配送员服务协议》并使用众包平台服务……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及相关规范、附件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及相关规范、附件的全部内容,并与本公司达成一致,成为本公司的服务人员……2.1您同意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按照众包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在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并收取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如有)。
【法官后语】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众包模式逐渐兴起,众包模式指的是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群体的做法,以此借助闲散资源的力量,达成任务。尤其在外卖配送行业,消费者点单后,平台通过众包劳务公司发布配送任务,由劳务人员采用主动抢单的方式进行劳务承接。有观点认为,只有抢到单以后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抢不到单的,与劳务公司无关。但实践中,由于抢单激烈,配送员在路上边驾驶边抢单的情形时有发生,单没抢到又撞到了人,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所称与刘某某签订的网络配送员协议内容,能够认定双方自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同意协议内容并成立劳务关系。综合考虑本次事故的发生时间、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抢单频率,操作次数,能够认定本次事故发生于刘某某抢单期间。因此在抢单模式下,正确界定众包劳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就显得尤为必要。就抢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否认定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一节,结合外卖众包工作的特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一 抢单行为具备众包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本案中,刘某某是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并通过抢单完成其发送的工作任务。众包员可能在社会上具有其他不同的职业,平时完成本职工作,不执行众包劳务企业的工作任务。当其放下平时工作,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开始上线抢单时就意味着其工作角色发生了转换,抢单行为是众包员完成配送工作的必要操作环节,一旦开始上线抢单,众包员提供劳务从主观意图的心理活动阶段进入了客观实施阶段,众包员就要投入必要的精力随时关注出现的订单情况,并对订单的距离、完成难易程度等进行判断和选择,还要通过快速的手动操作获取订单及确认订单,这些行为实际都是众包员获得订单,从而完成众包配送工作的前提。因此,应当认为抢单行为与众包劳务工作紧密相连,具备了众包员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二 众包企业实质从抢单行为中获得利益众包模式的产生及抢单模式的设立便于众包企业整合利用社会的闲散劳动力资源,本案中刘某某虽未抢单成功,但他的参与行为对其他成功抢单的众包员会产生促进效应,抢单未成功往往会刺激众包员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抢单,本案中刘某某6次抢单、4次操作确认抢单仍未抢单成功,可见抢单竞争之激烈,抢单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劳务派发的效率。综合以上分析,认为刘某某事故发生时具备了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客观上因此而获益,因此应当认定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案涉刘某某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