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5月23日上午,崔某1走到某区某镇某村某河道水毁修复工程附近的桥上时,冯某某雇用的员工发现吕某某驾驶货车由西向东开过来,即喊崔某1闪开,崔某1就向北走下桥,后往东的土路上拐过去。此时车辆过桥后右行距崔某1有一两米远处停下。白某某指示司机吕某某把石头卸到车的左后方。在车辆停驶后,崔某1从车的前方沿着车的右侧约1米宽的小路往大桥处走。此时,停驶的车辆突然往后倒车,车辆右侧反光镜的右下角剐到了崔某1的右肩膀,崔某1头朝下栽到正在施工且没有护栏的两米以上的深槽里。冯某某雇用的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并给吕某某雇主赵某某拨打电话告知发生事故。崔某1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后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作为人们出行或者运输的工具已经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我国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范围内,因与车辆有关的人员或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过错或者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车辆、道路、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过错或者意外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被允许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也就自然被认为是受过了驾驶训练并且具备了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的相互关系都应当具备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能力。所以,有关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特定损失之发生无过失,也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责任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无过错而主张免责。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在保险期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在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应的保险。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用来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避免以及减少受害人在受伤以后不具备偿还以及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的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首先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不仅超载,而且还存在制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问题;其次事故是在车辆倒车过程中与受害人发生剐碰造成的;最后发生行驶的区域虽然是施工道路,但是该区域并未完全封闭,平时有村民在此通过,具备车辆通行条件。因此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本案的难点为发生事故时的地点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发现场所处位置为沙土路面,河道北侧有村民居住,平时有村民在此通行,也具备机动车辆通行的条件,因此可以将其视为道路,按照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