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7月8日4时53分,张某2驾驶其所有的轻型货车,与张某1驾驶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型客车乘坐人张某3、王某某、朱某某、刘某1、刘某2五人受伤,两车损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2负主要责任,张某1负次要责任。张某2驾驶的轻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某1、刘某2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将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赔偿了张某3、王某某、朱某某的损失,该交强险限额已使用完毕;但未对刘某1、刘某2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未在交强险限额内给刘某1、刘某2预留赔偿份额。本次事故造成刘某1十级伤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407.74元。刘某2在另案中经鉴定两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后语】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同一车辆多名乘坐人损害发生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分配对于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就显得格外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侵权人或者侵权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损的情况下交强险的分配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保险,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这种保护是对全部被侵权人而言的。所以,存在多个被侵权人时,每个被侵权人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交强险责任限额实行的是按每一投保车辆为单位计算的赔偿方式,总额是固定的,如有多名被侵权人,可能会出现对各被侵权人的损失赔付不足的情况。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一次事故多人受伤情况下交强险赔偿限额如何分配的案件。保险公司明确知道本次事故造成五人受伤的情况下,仍将交强险的全部限额赔偿了其中的三人,没有给已经起诉的刘某1、刘某2预留赔偿份额,损害了刘某1、刘某2平等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权利,违反了交强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亦没有达到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为实现一定程度上被侵权人权益保护的平等性,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虽然已将交强险限额全部赔付完毕,但其仍然应当按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刘某1、刘某2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赔付部分,可与其他被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另行处理。最终,法院根据各被侵权人的受伤和损失的情况,酌情认定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由五名被侵权人平均分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刘某1、刘某2、朱某某、王某某四名被侵权人平均分配。刘某1主张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1/4的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70%比例赔偿,张某1按30%比例赔偿。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保护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