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5月16日2时17分许,被告邓某某驾驶渝A1××××号小型轿车沿国道某线行驶,行至2691km+800m处,与同向前方由原告父亲李某1驾驶并搭乘原告母亲胡某某的三轮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父母受伤后经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当事人邓某某驾驶渝A1××××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认定当事人邓某某负全责,原告父母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原告李某2系两名死者的独生子,两名死者的父母均早已去世,原告是本案唯一的权利人。被告邓某某系渝A1××××号机动车驾驶员,被告陈某系该车登记车主。二被告系夫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后语】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各大保险公司均已经开发出手机App等应用程序,用以替代传统的通过业务员进行推销销售保险的模式,线上投保、电子保单等日益推广流行,电子保险合同也取代了书面保险合同。但在该投保模式推广过程中,要注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1.保险公司作为App开发推广者,在电子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相当于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合同条款出现争议,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理解和解释,除了将纸质合同文本转化为电子文本在手机页面显示,还应注意手机页面展示的尺寸、亮度、字体缩放、屏幕锁定等与纸质合同不同而带来的新问题,确保投保人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电子保险合同时的过程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成立和有效要件。2.将免责条款的阅读设定为电子投保的必经程序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减免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通过怎样的方式加以体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区别于传统的纸质合同通过黑体加粗等方式,电子合同的免责条款提示方式应设置为投保人完成投保的必经程序,并通过程序设定保证投保人能有足够充分的时间在手机页面清晰、完整地查看全部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3.电子投保流程及文本的证据保全问题。由于法律法规、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保险公司会对保险条款、投保流程等作修改,但对于已发生的投保流程及投保的合同条款,在发生争议时不能以争议发生时的流程及文本作为认定投保人的真实投保过程,保险公司在设计App时应增加相应的模块或功能,使得争议发生时能够真实还原当初投保时的App流程及合同条款。也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区块链、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等方式保全证据,使电子保险合同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要求。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未当庭演示通过手机微信进入App进行线上电子投保的流程,但保险公司对相应的投保流程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投保流程公证书》,与投保人的陈述(用户体验)相一致。法院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4.在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电子投保已是大势所趋,该方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价格更透明,能够适应和满足当下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频繁的人口流动,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有名合同,依然要严格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技术上的革新因此而降低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保险人作为App开发者(格式合同提供者),在保险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地位,也获取了更多收益,应对此负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才能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