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2月15日21时10分,张某2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权人为张某3)行驶至涉案路段,将车停靠在道路右侧停车位上,未提醒后座人员张某(事故时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为张某1)在开启车门时要注意车辆旁边的其他来往车辆,后张某开车门导致车门与同向左侧后方沈某驾驶的未登记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车后载许某(事故时为未成年人)]两车受损和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2年2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2、沈某和许某无责。许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院后护理期限为66日、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许某自认受伤后由父母护理,其均是城镇户口,父亲在市场卖猪肉,母亲在卖牛肉丸,均为个体户,收入不固定。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于某保险公司,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许某主张张某、张某1、某保险公司、张某2、张某3共同赔偿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法官后语】开车门看似寻常,但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况俗称“开门杀”。司法实践中,对“开门杀”所涉驾驶员和乘客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往往涉及责任承担及保险赔付责任的认定,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对“开门杀”现象所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亟须进一步厘清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一、“开门杀”侵权责任性质之分析与界定在“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先有驾驶员停车、解除车门锁,后有乘客推开车门碰撞车外人员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两个行为先后连贯。驾驶员与乘客均有防止开门行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安全注意义务。从构成要件上看,驾驶员与开门乘客存在共同过失。驾驶员张某2和乘客张某作为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与正常生活常识的人,应当预见到贸然打开车门可能导致车外他人损害,二人却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等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共同过失。从客观行为上看,司机与乘客作为同一辆车内的人员,处同一时空之下,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停车、解除车锁、打开车门一系列行为前后相续、相互结合,客观上具有共同关联性。本案中,驾驶员张某2在乘客下车前,既未提醒乘客张某不能随意开启车门,也未提醒其在打开车门时应注意后方来车以有效制止危险发生;而乘客张某在打开车门时亦未注意后方来车。二人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在行为上未尽到注意义务,两个行为相互结合、密不可分,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二、“开门杀”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1.关于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承担分析。“开门杀”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乘客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驾驶员张某2与乘客张某为共同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确认二人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二审法院根据驾驶员张某2对于乘客下车时机、区域的选择所具有的控制力及安全保障和提示告知义务,认定其应承担事故发生70%的责任;乘客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具有一定的独立意识和行为能力,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发生30%的责任。2.关于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的约定,驾驶员作为被保险的范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在商业险限额内,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进行追偿。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开门杀”侵权行为之预防“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乘客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应由其二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基于社会救助的及时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依法先由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条款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这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公平,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乘客个人客观经济情况无力负担而延误对被侵权人的伤情救治。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法官全面调查,厘清事故的事实经过,从而明确侵权行为责任及相应的赔偿义务。正如生效判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应以本案“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戒,在思想上,人人树立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行为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各尽其责珍惜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驾驶员作为机动车操控者应选择合法适当的停车地点,通过后视镜观察路况并提醒乘客打开车门时注意后方来车,而乘客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应服从驾驶员指挥、听从劝告或提示,并养成良好的安全下车习惯,采用“两段式开门法”或以离车门较远的一只手开门的“荷式开门法”等方式,以有效预防“开门杀”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