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4月9日晚,被告谢某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沿某省道超速行驶,当日20时27分许,车辆途经某处东侧路口人行横道区域时,与行走的受害人兰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兰某甲当场死亡。经某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兰某甲出生于1961年,其父母与妻子均已亡故,原告兰某为其唯一的儿子。本案涉案车辆为网约车,其所有人为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谢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原告认为,被告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及被告谢某的用人单位对事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后语】目前,基于平台模式新型用工关系层出不穷。针对“平台—员工”模式下用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以网约车企业用工为例,其用工模式有以下分类:(1)从“车辆由谁提供”的角度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平台提供车辆。第二类是私家车模式,该模式又存在多种样态,例如司机仅在一个网约车平台注册或同时在多个平台注册;又如司机为全职网约车司机或仅为兼职等。(2)从“用工主体”角度出发亦可分为两类:一是平台企业用工;二是平台企业的合作企业用工,平台企业采取加盟、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第三方,由该合作企业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认定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因此,与乘客订立客运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平台企业,而非网约车司机。平台企业和司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综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双方的签约内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全面判定应当遵循“使用从属”的复合标准为主,“组织从属性”加以为辅的认定标准。
第一,“使用从属”的复合标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首先,人格上的从属性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指派、命令、监督、考核等权力。其次,经济上的从属性要考察的因素有诸多方面,如劳动条件与劳动环境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平台从业者劳动报酬的获取等。第二,“组织从属性”的辅助标准:首先,组织从属性的内涵主要是将劳动者看作企业的一项重要生产要素纳入企业的组织系统,从属于企业业务的组成。传统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上的社会关系,具有典型的一维性。其次,组织从属性这一标准就是用来测试劳动者所执行的工作是否融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这对于判断业务承揽的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平台经济下用工行为的松散化,具体认定时应当转变固有思维,不应过度关注雇员对雇主经济上的依赖性,而应当观察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如果雇员的工作内容属于雇主主要的商业功能之一,并且构成雇主主要的经济利润,那么该工作者拥有雇员身份。因此,对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而言,只要其所执行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的一部分,且工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就应当考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针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霸王条款”“如发生事故全部由劳动者承担”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应考虑劳动者系职务行为这一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中如有约定“如发生事故全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属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应当由企业自己承担。虽然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中有用工企业全免责的霸王条款,但该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据此,应当认定“如发生事故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