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9月29日,秦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时,车辆右侧前部撞倒在道路南侧路边由东向西行走的陆某,造成陆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发时秦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为某速递公司派送快递。经法院委托鉴定,陆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残疾,护理期、营养期自受伤日至评残前一日,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某速递公司(授权方)与某物流公司(被授权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载明:在授权区域范围内,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某速递公司知识产权、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快递服务产品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仅在收件揽收与派送、营运车辆、员工制服等方面拥有商标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某速递公司网络资源使用费;被特许人的员工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的,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特许人无关。某物流公司营业执照中无快递业务。陆某对结欠某医院249308.17元及返还事宜无异议。某物流公司和秦某签订《承包协议书》载明:乙方(秦某)在甲方(某物流公司)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将受甲方监督,需无条件服从公司的管理,乙方必须坚决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恶意违反,甲方有权对其行为进行规劝、处罚,甚至解除合约;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等等。某速递公司以某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员工姓名为秦某,保险期间为自2021年9月1日0时起至30日24时止。
【法官后语】对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快递交通事故,快递公司(特许人)将快递业务发包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本地物流企业(被特许人),本地物流企业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快递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呈现出多种判决模式,包括:(1)无责任,即由本地物流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2)全部责任或替代责任,即由快递公司对外承担责任;(3)连带责任,即由本地物流企业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地物流企业不具有快递主体资格情况时,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从外观主义、权责利一致、第三人保护等出发,快递公司和本地物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4)补充责任,即由本地物流企业先承担赔偿责任,本地物流企业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情况下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基于快递公司和本地物流企业之间均为独立法人主体,本地物流企业在特许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地物流企业的员工侵权行为一般与快递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直接判决快递公司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而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和特殊的责任形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特定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约定来确定连带责任时,才可以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快递特许经营模式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同样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连带责任以及由谁承担。另外,补充责任是一种次要责任,是基于与首要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存在某种与责任来源事实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责任的,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主要应用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从快递工作来看,快递公司对本地物流企业、快递员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主要是保证快递包裹安全、及时送达,其他方面并不承担管理职责,快递公司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也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判决快递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特许经营模式下快递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快递业务的经营主体,其对法律法规关于经营快递业务的有关规定应为明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公司在与本地物流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对本地物流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本案中,某速递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某物流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某速递公司对某物流公司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与其公司选任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类别和程度大小,除去受害人自担20%的责任外,剩余部分由某物流公司、某速递公司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