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在购物平台上经营者为被告农林牧开发公司的旗舰店购买“枸杞子宁夏特级500g大颗粒大果枸杞袋装250克”1袋,实付款12.52元。原告收到的枸杞实物与被告网上商铺中展示的图片及已有的买家评价有差距。原告收到的货物附随的有一张好评返现卡,根据好评返现卡所描述的步骤联系客服后,客服发来质量很高的枸杞图片和一段好评文字,并告知留言用其文字和照片评论可返现5元。原告并未使用客服给的图文评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购物费用12.52元,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共计512.52元整;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提交了枸杞的抽样检查报告,检查项目为化学元素是否超标,检查结果为合格。被告认为其宣传图片均为店铺实物产品,只是采取了一定的专业拍摄手法,被告客观上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并未对其出售产品做虚假叙述,也未强迫消费者进行好评,评价内容是消费者对产品满意后自愿发布的。原告收到的枸杞克重、功效与网店标注一致,并且原告购买的袋装枸杞已开封,无法证明货物真实性,无证据证明原告是否受到损失以及损失金额。原告实际上未也受到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本案中对于“好评返现”这种在最近网络购物中出现的新现象,能否支持原告主张的“欺诈”认定,能否适用民法学理中“欺诈”的四要件进行认定存在争议。本案对于回应上述争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1.判断“好评返现”这一消费领域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民法典中“欺诈”的四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并未明确如何判定是否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缺乏欺诈明确的认定标准。学理解释中对于欺诈的构成要件认定为: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欺诈还是消费领域的欺诈,都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没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也没有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消费领域欺诈的认定也应在民法理论的框架内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结合具体的个案及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综合判断是否适用民事欺诈的四要件。2.“好评返现”行为的危害(1)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亲自挑选真实的商品。评价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品质、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初衷是维护已收货消费者的权益,并及时将商品的真实情况反馈给经营者和潜在消费者。但“好评返现”干扰了正常的商品评价反馈机制,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实质是向潜在消费者传递虚假的信息,使其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2)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是电子商务网购市场中经营者的立足之本。但“好评返现”造成劣质产品销量好的假象,经营者会通过好评返现活动盲目追求众多好评,忽视产品质量的提高。这种通过商家虚构好评的经营者能吸引更多潜在消费者,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若不加以制止,将会引导所有经营者竞相通过“好评返现”误导消费者,造成经营者恶性竞争的局面,与网购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好评返现”现象予以规范,以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竞争环境。3.本案中“好评返现”是否符合民事欺诈的四要件本案中,被告农林牧开发公司主张其只是用返现的方式鼓励消费者进行评论,最终的评论完全出于消费者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是“现金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且考虑“好评返现”的危害,应当适用学理中认定欺诈的四要件。本案中商家评论的图片并非消费者真实收到的商品。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刘某在购买商品时所看到的好评与后续客服发给其文字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合理推定刘某在订立合同时所看到的评论也是商家通过好评返现手段诱导消费者发表的。被告通过“好评返现”营造的涉案枸杞好评如潮的假象的确使原告刘某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了商品。被告虚构评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