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孟某某参加手机商城秒杀活动,秒杀成功后,商家认为孟某某可能存在恶意刷单而单方取消订单,拒绝发货。孟某某遂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孟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网购手机不发货,通信公司私自取消已付款订单,要求通信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价赔偿共计人民币1208元;2.以文字方式公开道歉。庭审中,通信公司认可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和通信公司发生,通信公司是商城运营者,同意承担本案相关权利义务。原告当庭撤回对科技公司的起诉。孟某某认为根据商城宣传,参加1元秒杀,秒杀成功后被告不发货,属于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经法庭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手机及赠品的价款。被告认为,自己取消订单有合理依据,秒杀规则及注意事项中载明,如果监控到恶意刷单,平台有权取消订单。本案原告下单时,平台监测到原告每秒调用了3次接口,一秒提交三次,正常手速是无法达到的,因此平台后台判定为机器恶意刷单,取消了订单。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属于恶意刷单进行举证,被告主张其运营的软件已通过技术措施,限制提价订单次数为1秒1次,因此人工无法达到1秒3次。原告说明,除软件外,可以通过电脑和手机网页端进行提交,自己就是通过网页端提交订单,从而实现的一秒多次,并非恶意刷单。
【法官后语】“秒杀”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式,销售者通过采取限时限量低价促销手段,吸引消费浏览商品并刺激下单。随着秒杀这种新型的促销模式不断盛行,由商品秒杀活动产生的法律问题日渐增多,本案所涉及的是“秒杀”成功后,被“砍单”不发货的情形。随着技术手段的更新,机器自动下单、定时下单的“秒杀神器”,可实现定时提交、短时间内多次自动提交,这类技术手段的出现使得原本人与人平等的“拼手速”竞争,演变为“人机竞赛”,使得一般消费者在秒杀购物时陷于不利地位,违背了交易公平原则。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性,营造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一些购物平台或销售者会对秒杀活动中的“恶意刷单”行为进行监测,采取限制措施。然而对“恶意刷单”行为进行监测不应损害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避免产生误判而导致当事人“秒杀”失败,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认定规则,同时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不能仅以单方经验,在未充分向消费者告知的情况下,认定“恶意刷单”而单方解除合同。该案判决后,被告通信公司主动履行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秒杀活动中将制定更加公平的规则设置、完善的后台监控,为消费者营造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