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5月20日,闫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某店铺客服提供的信息添加宠物店工作人员微信号。5月23日,闫某与宠物店通过微信沟通购买宠物猫事宜,宠物店表示包一个月售后,即一个月内有任何重大疾病可以免费调换一次。2021年5月24日,闫某向宠物店支付3000元。5月25日,闫某收到从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猫一只,并向宠物店支付尾款13000元。5月26日,闫某发微信告知宠物店宠物猫有点打喷嚏且次数有点多。2021年6月1日,因涉诉宠物猫不吃东西、呕吐、精神状态差,闫某的丈夫张某带宠物猫至动物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出诊结果为猫瘟强阳,呼吸性碱中毒。宠物猫6月2日及6月3日的电子病历均显示诊断结果为猫瘟。6月4日,北京盛泽动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2021年6月2日化验结果为猫瘟阳性,白细胞减少,诊断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涉诉宠物猫于2021年6月3日凌晨5点死亡。闫某提交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花费宠物诊疗费共计4576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宠物猫死亡后,双方协商重新补发宠物猫,后协商未果。宠物店称由于宠物猫是其由外地发到北京,其会委托物流方进行检疫,把检疫证明交给机场人员才能进行运输,不然无法进行托运,但未提交检疫证明,亦未提供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信息。关于接种疫苗,宠物店称由于是在防疫站接种的疫苗,没有疫苗本或其他官方记录。
【法官后语】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饲养宠物的需求越来越多,并且发达的网络购物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但因网络购物存在时间及空间的限制,很难做到所见即所得,消费者本欲购买的“心仪萌宠”,到手时却与网络商家描述不符,甚至出现健康状况,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过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受时间及空间的限制,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买卖标的物的质量无法通过直观的方式进行确认,提高了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纠纷的风险。这就更加要求出卖方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的约定,避免纠纷的发生。具体到本案,闫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证据证明宠物店出售的宠物猫存在质量问题具有高度可能性。宠物店虽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宠物店上诉主张涉案宠物猫系经过航空托运且已经接种过疫苗,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就此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们饲养宠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陪伴和心理寄托,该目的得以最终实现的前提在于购买的宠物是健康的,而近年来屡屡因网络购买宠物而发生的纠纷集中体现在购买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甚至出现宠物死亡的状况。这种情况不仅对消费者的情感造成伤害,也对健康的网络购物秩序进行破坏,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重要,不能只关注宠物到达消费者手中发生的状况,更应当对于宠物交付前的健康状态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出卖方就宠物在交付前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是通过司法审判督促网络卖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证宠物交付前的健康状态,给消费者带来愉悦的购物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