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月10日22时许,原告蓝某、覃某的亲人覃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由于天色昏暗且道路未设置路灯和防护栏,覃某某驾车发生侧滑坠入道路旁2.2米边沟致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路管理方,对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有监管和维护的职责,事发路段未设置照明和防护栏,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管理维护缺陷的安全隐患,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中的相关标准,涉案路段应当设置防护栏和路灯,但各被告未尽相应职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法官后语】在驾驶人与道路环境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中,责任如何界定值得探讨。一、驾驶人与道路环境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为交通事故。根据该定义,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必须是车辆;(2)空间必须是在道路上;(3)主观上必须存在意外或过错;(4)客观上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那么,对于一起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因驾驶人的过错与道路环境因素造成人身伤亡的单方事故,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环境因素对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明确,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该规定,当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等不符合技术安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的单方事故,则由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将该类单方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为由过错机动车车主一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后,车主一方往往找不到除保险公司外的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该类单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我们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环境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道路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道路环境因素主要包含道路设计、施工、维护、交通设施、环境条件等影响道路安全的因素。判断道路环境因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从道路环境因素的异常性以及作用力来判断。在道路环境因素的异常性判断中需要注意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区别,在道路环境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则应当由驾驶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反之,则应当从因素对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结果的作用力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管理者、设计、施工等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管理者在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后,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设计、施工等建设单位则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道路方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对道路造成的安全隐患越大,则作用力更大。因此,在驾驶人与道路环境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中,应当充分考虑管护、设计、施工等道路环境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回归到本案中,尽管是因驾驶人的主要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道路施工方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道路安全存在着隐患缺陷,即便是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也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界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