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1日17时24分许,原告亲属张某3驾驶电动二轮车斜穿过公路时与对行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亲属张某3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3的继承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应由李某、孙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张某3于1958年4月2日出生,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年满64周岁。肇事车辆的车主为孙某,系李某妻子,李某具有驾驶资格。
【法官后语】本案主要涉及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虚拟解剖费能否予以支持和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在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的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划分以及伤亡后果严重程度的判定上需要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伴随着我国对虚拟解剖技术的引进、应用与发展,虚拟解剖逐渐成为很多受害人家属为了查明受害人死亡原因的首选,虚拟解剖结合了现代医学科学新技术与传统方法,已成为目前尸体解剖的重要辅助手段。传统尸体解剖是一种破坏性的检查手段,全面尸体解剖后会保留器官标本,然后火化尸体。随着尸体的灭失,某些重要证据可能就此消失,永远无法查明真相。而虚拟解剖可以对所有部位进行全面扫描,永久保留证据,还可对某一部位进行分离、重建,全面分析,从而极大地减小了法医尸体解剖的误诊率,而且虚拟解剖可以避免解剖过程中对重要证据的破坏。随着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一方主张虚拟解剖费案件的逐渐增多,实践中承办法官对该费用的认定存在分歧,笔者从虚拟解剖费的本质、社会认知层面、责任归属等方面对虚拟解剖费进行如下分析:
1.原告主张的虚拟解剖费是否应予支持。虚拟解剖是指借助医学影像技术,结合解剖学原理及技术要求,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尸体完整性的前提下,获取体内外信息以明确死亡原因的一种无创或微创的检验手段。交通事故形成的人体损伤具有多发性、复合性等特征,损伤严重程度与交通工具接触作用的强弱有关。本案系张某3因交通事故死亡且通过尸表检查无法确定死因及死亡方式的案件,需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及死亡方式。然而,家属因不愿破坏尸体完整性而不同意行尸体解剖。虽然虚拟解剖费用昂贵,但不愿破坏尸体完整性这一考虑符合社会一般常理认知,亦不属于扩大损失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虚拟解剖费应予以支持。2.虚拟解剖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中。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丧葬费的范围主要为安葬死者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必要的交通费等。因此,虚拟解剖费究其本质来看,尸检费不应包含在丧葬费中。3.虚拟解剖费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调查的必要支出应由保险人承担。具体到本案中,为确定事故受害人张某3的死亡原因所做的鉴定是必要、合理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虚拟解剖费本质仍是尸体检验的一种方式,虽然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将被告侵权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而其措施是否适当,宜以一个理性人、经济人的认识进行判断,受害人家属为了避免尸体被破坏选择采取虚拟解剖的方式符合社会常理和一般认知,因此该费用应当予以支持。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综上,在审判实践中,裁判虚拟解剖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能够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但笔者认为虚拟解剖费用往往价格昂贵,在承担比例上应结合交通事故性质、成因、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