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3月17日,陈某某在被告经营部购买了一套推车式消毒清洗机。该推车式消毒清洗机外接电源线插头为两脚插头,装配有农用喷雾器水泵、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等。其中,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系被告机电公司、电机厂制造。2021年5月15日,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猪场中,使用上述设备对猪圈进行消毒时身亡。2021年6月6日,原告赖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进行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2021年6月9日,公证处根据原告赖某的申请,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现状进行摄像保全证据。2021年7月2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陈某某符合电击死亡。”2021年9月2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不予受理函》,不予受理陈某某死亡原因鉴定的主要理由是:“陈某某于2021年5月15日死亡至今时隔四个多月,时间过长且中途6月6日解冻做尸表检验后二次冷冻,正常尸体体内会有腐败现象,根据我中心的能力,存在做不出死亡原因的风险。”2021年10月29日起,检验认证公司对推车式消毒清洗机及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外接电源线插头插座的质量和漏电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1月24日,检验认证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电动打药机)上的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的外部电源接线并未与外部安全接地连接,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2.不排除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电动打药机)供电电路缺失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故障的情况。3.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电动打药机)上的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存在电气绝缘、耐压击穿、绕组(阻)短路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法官后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那被侵权人能否一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二者承担何种责任呢?本案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主张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有:一 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相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减少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差距,实现二者的相对公平,产品责任应运而生。被侵权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能力不清楚,若按字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择一起诉,不仅加大了被侵权人的选择负担,增添被侵权人的成本,而且会因其选择不当而失去获得填平损害的机会或者重复起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产品责任纠纷,允许被侵权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符合立法的宗旨与目的,充分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二 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产品责任的构成不考虑过错因素,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产品具有缺陷是产品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检验认证公司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缺陷,经营部与机电公司、电机厂所提供的电动机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未必说明该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陈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对外效力相同,对内根据过错划分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从外部责任来看,只要被侵权人选择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其都要承担全部责任,故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前述法条第二款,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外赔偿后,有权向对方追偿,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下,亦同样保障了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权利,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统一的体现。三 被侵权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主张权利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诉权当事人享有诉讼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被侵权人因缺陷产品致害后,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或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诉讼系其对自我权益救济途径的选择,系其意思自治的体现。若限制被侵权人只能单一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系变相限制其诉讼自由,侵犯被侵权人的诉权。另外,若被侵权人分别向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因生产者、销售者一般分布不同区域,可能出现被侵权人重复主张权利,重复获得赔偿的情形,亦可能出现两地法院裁判不一的情况。故,被侵权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主张权利,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便于厘清三者的关系,解决前述可能发生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