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2月11日,江某某在付某某、牟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包括“爆裂天空”烟花在内的烟花爆竹产品。付某某、牟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虽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但其销售的“爆裂天空”烟花系从路边摊购买。晚饭饮酒后,江某某用香烟烟头点燃“爆裂天空”烟花,因烟花四射导致其面部及眼球受伤。事发后,江某某于当晚在医院入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江某某左眼球严重萎缩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后续左眼义眼台成形术约需1万元,义眼安装约需3000元(义眼每8年更换一次)。江某某与付某某、牟某某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后语】由于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无须就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仅初步举证证明产品在销售时存在质量缺陷即可,其举证责任只需达到一般人可推定产品缺陷的标准。消费者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销售者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系质量合格商品。由于烟花爆竹本身具有危险性,且燃放后一般无法再确定其是否存在缺陷,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作了详细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等具有危险性商品的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商品的采购、批发活动,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进行售卖,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才能追溯产品来源。本案中,江某某在燃放肇事烟花过程中被烟花所伤,而付某某、牟某某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烟花,也不能提供肇事烟花质量合格的证据,据此可推定肇事烟花存在缺陷。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销售者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如其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及供货者的,销售者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方面,由于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使用,中间往往会经历一个购销的过程,销售者作为中间纽带将产品生产者和购买者联系起来。因此,销售者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至少应当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以使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者能够及时行使求偿权。如销售者不能提供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就应当为自己的疏忽或过错承担后果,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因此,受害者向销售者求偿,销售者承担赔偿后,如不能向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也只能自行承担最终侵权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内在要义和必然要求。缺陷商品不仅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还可能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烟花爆竹等具有危险性产品的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倒逼生产企业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从而减少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的出现,为消费者营造放心、舒心的良好消费环境。